尺神经损伤怎么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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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同学排挤患精神疾病,夏令营打球受伤,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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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将近,

本身想在假期“轻松一夏”

但是又到各类培训班、夏令营的报名旺季,

许多家长都按捺不住不输在起跑线上的心,

希望通过课外培训班增加孩子的各项技能,

提高学习兴趣。

但家长们要注意了!!!

J君在此敲黑板!!!

广大家长在为小孩选择培训班时,

一定要多留心、多叮嘱!!!

近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教育培训意外受伤等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屡有发生,责任承担更是成为家长和教育培训机构的争议焦点。今天就一起来学习几个典型案例,面对如此争议,家长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何担责?

案例一

椅上跌落致手臂骨折,

培训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5岁的小雨(化名)参加了位于海珠区的某培训机构少儿英语培训班。某日,小雨在外婆带着下来到培训班准备上课。因尚未到上课时间,于是小雨外婆留在休息区休息,没有留意到小雨已自行通过前台的旋转台椅爬上了前台。培训机构的员工发现后,要求小雨赶快下来。结果小雨在踩在旋转台椅往下跳的过程中摔倒在地导致左手受伤。培训机构派员将小雨送院,并垫付了1万元。

经医院诊断,小雨左肱骨髁上骨折,左尺神经、骨间背神经、正中神经损伤。后经鉴定,小雨构成拾级伤残,前后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花去4万多元。小雨家长于是将培训机构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告在校区范围内设置了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能及时制止原告可能导致危险结果的行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主要的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一个年仅5周岁的孩子,其监护人应履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监护责任。案件事件发生时距离开课还有一段较长的时间,原告处于其外婆的看护之下,外婆本应承担必要的监护职责,因其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责任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需自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结合双方的过错承担及案件情况,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培训机构在其七成责任范围内,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多元(已扣除垫付的1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7千元。

案例二

参加夏令营打球受伤,

个人与培训机构责任对半

初二学生小成(化名)放暑假时,家人为其报名参加了全封闭的中学夏令营听力口语集训营。报名时,报名表及课程表上均无体育活动内容,只是在报名须知中列明第二兴趣课堂包括英语篮球训练课等四种课程。结果小成在参加夏令营篮球训练课期间,不慎被他人踩到脚导致受伤。

经医院诊断,小成右胫骨远端骨骺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需多次手术方能痊愈,构成拾级伤残。培训组织机构为小成先行垫付了元。事后,因小成家长与培训组织机构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小成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夏令营活动内容应为家长与被告在开课前协商一致确定的内容,尤其参加可能影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的体育活动,亦应当取得原告的监护人同意。

从案件证据来看,原告的监护人在报名时并未报名参加英语篮球训练课,因此被告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接受原告报名参加该训练活动,被告的行为已超出教育、管理的职责范围。且被告作为活动组织者,在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前后均应当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管理和保护。但考虑到原告已年满12周岁,是其自愿选择参与篮球活动,并在活动过程中被另一同学踩到后摔倒受伤等因素,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培训机构在其五成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多元(已扣除垫付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5千元。

案例三

遭同学排挤患精神疾病,

校方保护不力应承担两成责任

14岁的小飞在某民办学校的舞蹈班就读,学习不久,小飞家长发现其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的情况,经常无故自笑,疑人害己,为防止被害,还伴有频繁更换手机号码、改变发型等行为,且病情逐渐加重。

医院诊断,小飞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需长期服药进行治疗。小飞家长细究之下,才了解到小飞除学习、舞蹈的压力,在校还经常受到同学的嘲笑和推搡,导致其心理压力较大,导致心理成疾。小飞家长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教育和管理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飞的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被告以不适宜的教育方式,导致同学对原告产生怨恨,且被告在同学对原告进行嘲笑、推搡时未能及时进行保护和管理,导致原告身心受损,被告的上述过错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根据鉴定结论,原告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虽然生物学因素是其发病的主要发生机制,但与同学的嘲笑、推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果显示欺侮事件的参与度为20%,故学校应在其过错范围即2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原告因精神受损导致患精神分裂症,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而被告的过错是上述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故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元。

法院最后判决,学校在20%的责任内向小飞赔偿经济损失多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元。

法官:

家长、机构都有监管义务,

如何分担责任要视过错大小来确定

学生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是否培训机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呢?天河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的孙玉波法官表示,教育培训机构是否承责,还要根据其过错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目前,与教育培训机构监管责任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学生发生意外,如果教育培训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即完全无过错的情况下,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对其已经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未能证明,也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孙玉波法官指出,有些家长认为小孩在教育培训机构场所内受伤就一定全部由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赔偿,这是错误的观点,因为家长是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同样承担着教育、管理的监管职责。另外,小孩根据其年龄大小,也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也需要对自身的行为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所以,法院在判断赔偿责任时,是综合评判的过程,视乎各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赔偿责任,确保公平。

案件延伸

教育培训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增多凸显行业漏洞,亟需重视并规范

天河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梁夏生表示,近年,该院受理因教育培训所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呈增加态势,从案件审理中反映出教育培训行业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是培训机构对学生安全监管的措施不健全,主要依赖于学生的自觉性,教育机构人员不足的情况下难以充分监管学生,且部分机构的教学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二是家长与教育机构对学生的监管责任和范围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发生意外时家长和培训机构相互指责、争议较大。

三是发生意外后沟通协调机制不成熟,学生发生意外后培训机构处理不当,急救措施和通知家长不到位引发家长的不满。

另外,在事后协商赔偿的过程中,缺少居间调解者角色让家长与机构的沟通成效大打折扣。

对此,梁夏生庭长建议可通过加强行*监管力度、成立行业调解组织、建立教育培训机构意外保险制度、开设人身安全与心理健康必修课程等措施,充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丰富意外发生后的救济手段。

来源

天河法院

通讯员罗文君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

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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