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看白癜风医院哪个比较好 http://www.xftobacco.com/m/案件号:()辽06民中
■基本事实:
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客车上班。行驶至村段时,车辆翻入沟渠,致原告、被告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医院治疗天(至),经诊断为L1椎体爆裂骨折、左肱骨粉碎性骨折伴桡神经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伤、L1-2横突骨折、右锁骨远端骨折等症状,休息2天周;然后到X市职工疗养院91天(),住院87天(至),共天;医院住院22天(至),共天。
事故由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处理,被告对事故负全责,原告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上法庭。
■原告索赔:
被告人被责令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元、残疾赔偿金.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6元、交通费元、营养费元、鉴定费.1元,共计.96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是“好意同乘”条件下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谓“好意同乘”应该是指不从事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员免费载客到目的地的行为。应鼓励善意同乘,并提倡中华传统美德。
这并不意味着乘客愿意承担风险,司机也不能随意无视善意乘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能以此作为司机和车主的免责依据,但是,因免费乘坐他人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善意骑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人的责任。
基于同事和朋友之间的关系,被告同意原告和其他同事免费乘坐他们的车辆,对于原告和其他拿着顺风车的人来说,被告没有责任和法律义务送原告去工作,原告和被告单位没有承诺,原告乘坐被告车辆上班构成“好意同乘”,被告同意原告上车是一种善意行为原告是顺风车的受益人,好意一起乘车造成交通事故,作为司机,被告人的侵权性质是一般侵权责任。
为了落实和鼓励互帮互助,即使司机有过错,也应该减轻司机的责任。综观整个案件,结合交通事故的原因、过程、情节和后果,原告的损失和工伤的实际情况,被告的承受能力和损失程度,被告应承担原告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50%,即宜。
原告请求赔偿被告精神损害赔偿费.46元。
根据《侵权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第11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因事故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和案件的特殊性,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害,免除抚慰金。
原告要求赔偿被告营养费元。
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被告不予采纳,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
■初审法院判决:
1、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8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告拒绝接受判决
上诉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
善意骑行,是指基于善意,免费乘坐他人机动车,致使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行为。原告免费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构成共同乘车的良好意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公减少的收入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司机应该对一起乘车的良好意愿负责,善意免费乘车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他们愿意承担一切风险。
司机的善意注意义务同乘不区分有偿和无偿。无过错责任也适用于司机。旅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员的民事责任;旅客无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驾驶员的民事责任,但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根据交通警察旅的说法,被告负有全部责任,而原告则不负全部责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适当减轻司机的民事责任。原告也应承担相应部分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50%的损失过低,法院应予以调整,被告应承担70%的损失,原告应承担30%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由被告承担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建议未形成倾向性意见。
■二审法院判决:
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住院伙食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取消一审判决)。